我大致上把理解的範圍講一下
首先要看的是
農委會網站
這裡有
「野生動物保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2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再來是
林務局自然保育網站
這裡有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名錄之物種
「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98年7月7日生效)」
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public/Attachment/9779573171.doc
如果是名錄上那八種陸龜,引用林國彰科長的回答
引用:
Q:『適用』野保法第55條所公告名錄之物種,其人工繁殖所繁衍之次代,是否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A:屬野保法第55條公告的物種,表示其野生與人工飼養繁殖族群,皆適用野保法,因此不管繁殖幾代,全須符合野保法規範。
大多數的龜友應該都不是養那八種的,引用林國彰科長的回答
引用:
Q: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之意義?
A:『人工繁殖者未依同法第55條公告』,表示物種若未屬野保法第55條者,其人工飼養繁殖族群不受整部野保法規範,包括進出口、飼養、繁殖、買賣、持有等都不受野保法規範。但野生族群仍受野保法規範。
接下來,我的陸龜就是要生,我阻止不了牠們怎麼辦哩?
這是三樓楊子大所提到的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4
引用林國彰科長的回答,(把內文鸚鵡二字全部換成陸龜)
引用:
Q:『陸龜繁殖場』應係針對國外輸出,如果國內繁殖戶於國內買賣人工繁殖陸龜(不適用野保法55條之物種),是否需要申請設立繁殖場?
A:目前繁殖場的查證,最主要是配合業者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CITES附錄物種輸出時,國貿局必須先請農委會查證其飼養場是否合法,物種是否合法、無誤,並估算繁殖潛力是否合理。經農委會查復後,國貿局才會續開輸出許可。
雖然理論上要有繁殖場登記,才可以進行陸龜的繁殖;要有營業登記,才可以進行陸龜的貿易,因此國內買賣主要還是以有無營業登記及龜種辨識管理,無要求一定要有繁殖場。
我的CB小陸龜孵化出來,要去哪裡申請認證?
我想應該是跟「台灣兩棲爬蟲協會」申請
http://www.taratw.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38
不過目前只看到繁殖場,貿易行,爬店的申請照片,還沒看到個人案例
而且爬協的認證應該只限台澎金馬地區有效,沒有國際效力
因為台灣非CITES會員國,每年參加會議都只能以非營利組織的身分參與
台灣接軌華盛頓公約的任務:立保育典範 增國際能見度
至於爬友個人可不可以合法的買賣陸龜?
引用林國彰科長的回答
引用:
Q:動物保護法2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很多網友係以養殖動物當副業,如果有人工繁殖成果在網路販賣,是否要依動保法22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A:動保法所稱之特定寵物係指犬和貓,鸚鵡、象龜、蜥蜴、蛇等並不屬之,因此無本條文之適用。
但是網路之電子商務因無法確切目睹動物的實況,缺乏售後服務,容易產生爭議又無保障,我們並不鼓勵。但對於以網路進行行銷,但仍需到實體店面交易的行為,則認為較可行。
也就是說,
爬蟲類的買賣目前無法可管,有灰色地帶存在
不過還是鼓勵以認養代替購買,次之奉勸大家跟贊助商買,畢竟兩X人發生太多次糾紛了
將來打算把陸龜帶離開台灣本島的人,一定要有CITES證書影本替龜證明
來源合法
有自家CB小陸龜,但沒有CITES證書影本的人
恩....有人總是會不小心把寵物養死的,但那隻寵物的證書影本不會跟著一起死掉
關於CITES影本證書其效用
以上內容有錯誤或是不妥之處,歡迎大家討論
補充說明:
擁有CITES影本,只能證明你的爬蟲來源合法,不代表持有
因為台灣目前有貓狗登記管理,鸚鵡登錄認證作業,卻沒有爬蟲類登錄作業
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
20120324轉貼-高雄觀賞鳥促進會 關於 鸚鵡認證
貓狗能植入晶片,鸚鵡可以帶上脚環
然而對爬蟲類而言還沒有安全性較高的辨識方式
CITES=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0%95%E5%8D%B1%E9%87%8E%E7%94%9F%E5%8B%95%E6%A4%8D%E7%89%A9%E7%A8%AE%E5%9C%8B%E9%9A%9B%E8%B2%BF%E6%98%93%E5%85%AC%E7%B4%84引用:
這份協約的目的主要是透過對野生動植物出口與進口限制,確保野生動物與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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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吃到翻過去 於 2013-4-17 01:0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