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高麗菜 於 2012-11-25 17:20 發表
Dear all:
台灣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5條規定:『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查該法目前陸龜僅有八種在其名錄中,僅有這八種象龜繁殖需要許可,唯這八種除了蛛網等 ...
Q:『適用』野保法第55條所公告名錄之物種,其人工繁殖所繁衍之次代,是否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A:屬野保法第55條公告的物種,表示其野生與人工飼養繁殖族群,皆適用野保法,因此不管繁殖幾代,全須符合野保法規範。
Q: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之意義?
A:『人工繁殖者未依同法第55條公告』,表示物種若未屬野保法第55條者,其人工飼養繁殖族群不受整部野保法規範,包括進出口、飼養、繁殖、買賣、持有等都不受野保法規範。但野生族群仍受野保法規範。
Q:『陸龜繁殖場』應係針對國外輸出,如果國內繁殖戶於國內買賣人工繁殖陸龜(不適用野保法55條之物種),是否需要申請設立繁殖場?
A:目前繁殖場的查證,最主要是配合業者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CITES附錄物種輸出時,國貿局必須先請農委會查證其飼養場是否合法,物種是否合法、無誤,並估算繁殖潛力是否合理。經農委會查復後,國貿局才會續開輸出許可。
雖然理論上要有繁殖場登記,才可以進行陸龜的繁殖;要有營業登記,才可以進行陸龜的貿易,因此國內買賣主要還是以有無營業登記及龜種辨識管理,無要求一定要有繁殖場。
Q:動物保護法2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很多網友係以養殖動物當副業,如果有人工繁殖成果在網路販賣,是否要依動保法22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A:動保法所稱之特定寵物係指犬和貓,鸚鵡、象龜、蜥蜴、蛇等並不屬之,因此無本條文之適用。
但是網路之電子商務因無法確切目睹動物的實況,缺乏售後服務,容易產生爭議又無保障,我們並不鼓勵。但對於以網路進行行銷,但仍需到實體店面交易的行為,則認為較可行。
這份協約的目的主要是透過對野生動植物出口與進口限制,確保野生動物與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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