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NAKEMAN 於 2012-10-22 11:31 發表
我覺得錯只錯再於PO網路,很多事情自己做沒人知道最好
只要一PO上網,立刻會吸引一堆眼紅的,腦殘的人來批評檢舉
之前兔子事件也是,不要弄到網路上一切都沒事,所以真的是"樹大招風"
PO文者也是吃飽太閒惹 ...
原帖由 lonsomgeorge 於 2012-10-22 13:59 發表
那條魚要是是隻吳郭魚或是垃圾魚,不知道報導會變什麼?那前一陣子中秋節烤肉有烤蛤仔的人,把活的剛吐完沙的動物,活活的烤到熟,這行為更是令人髮指,人神共憤,而且現在是一罪一罰,完了,誰蛤仔只烤一顆?
原帖由 就是愛搞怪 於 2012-10-22 12:35 發表
一早上班就有朋友拿報紙給我看
跟兔子餵食蜥蜴的狀況一樣也上了新聞
真的有心人都針對爬蟲投以異樣眼光
楊子大抱歉了~因負面問題讓你這上了新聞
但被有心人曲解PO圖原意真的天差地別~很心寒!!
我會等那些檢 ...
原帖由 小畔 於 2012-10-22 16:06 發表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所以,如果將餵食的活體先宰殺後再餵食,是不是就沒有罪?
但如 ...
原帖由 stella0904 於 2012-10-22 16:14 發表
當然不是要宰殺這條魚
如果朋友贊助的是今天剛死的龍魚 餵下去 紛爭絕對不會有活體的大
如果要以這條法規來說 將死去的寵物做成標本 那是不是為皮毛用?這讓我挺好奇的....
原帖由 m6990400 於 2012-10-22 16:33 發表
那是因為只能拿這幾條來辦,而我是在談為什麼會引起注目。
今天拿廉價的魚種或是大家心目中的食物來餵,是引不起什麼注意力的。
要上新聞,總是要有一個能夠引起觀看者的「點」。
原帖由 就是愛搞怪 於 2012-10-23 15:14 發表
楊子大說過~本伺服器非架設在台灣而是在國外
台灣法令辦的是台灣的網站
所以犯罰的人是那位轉仔在國內網站散佈的內賊~不是我
請那位內賊自己多自為!
原帖由 yuio333y 於 2012-10-23 15:18 發表
所以愛搞怪大大的意思是台灣警察抓不到你IP
會是去抓轉發再台灣論壇的那位嗎??
這樣子頗爽的說...愛轉亂說話自己倒大楣
話說我還是看不出來是哪位轉出去的 哈哈哈
原帖由 就是愛搞怪 於 2012-10-23 16:55 發表
我不管警察抓不抓得到我IP
但做了就承擔~我當天看到新聞就以向派出所備案
警察也過來現場了解過
他們並不以為意~
覺得這事很小~
記者愛放大亂報而已!
也提到那檢舉的人真的太閒^^
原帖由 就是愛搞怪 於 2012-10-24 13:42 發表
那記者就是教育我們~
下次餵時龍魚給鱷龜吃的時候
我們要自己先用刀子把它切開料理好
這樣再下去餵食就不會有事了= =
鱷龜自己撕裂獵物進食PO上網有事
主人自己切割好獵物進食PO上網沒事
到底是哪們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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