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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販賣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皆要罰

立院三讀 販賣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皆要罰

立院三讀 販賣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皆要罰
更新日期:2009/06/13 06:05 王韋婷
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或是相關產製品,皆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條文文字斷句不清的關係,導致常常發生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需面臨罰則,但是販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卻不用面對法律責任的案例,加上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往往也因為是否要處罰販賣活體保育類動物,而必須諮詢農委會,漫長的公文往來,欠缺效率。


三讀通過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進行文字修正,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或是產製品,都必須面臨刑罰,也不會再發生販售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有法律責任;賣「活」的保育類動物卻沒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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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楊子 積分 +20 感謝分享 2009-6-14 05:25
希望大大们加油~把各種爬爬繁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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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大可以幫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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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管幾級~只要是販賣保育類~和標本~或者保育類產品~例如龜殼標本~或者吊飾等等製品~~~皆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法經營~有證書保育類或是台產人工繁殖就就不知如和規定哩~因為台灣動物保育法規定還不夠完整!!
http://tw.myblog.yahoo.com/a10270606a/photo?pid=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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