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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問題→] 椰子蟹一問

我從來沒說過看見他們在吃.他們也說這是保育.吃了會罰錢.還要關起來兩個月.朋友說我想吃他願意下廚煮一下招待.畢竟我去五次了.一共花了十幾萬.每次去都在講沒看到大隻的椰子蟹.也許會讓朋友誤認我想吃吧.但我並不想吃他.只是想看看那個體型是怎麼剝椰子.我知道原住民的復育能力.比我們漢人還強多了.他們食用的動物.繁殖季節都不會捉來吃.因為他們也在穩定數量.而漢人才不管穩定數量.數量才會變那麼少.椰子蟹從古老時代就是他們的食物之ㄧ.而且島上海巡.警察人力都有限.加上這幾年復育有成.檯面下偷偷的進行食用應該不是不可能.只能說抱歉.我無能為力道德勸說.要野放也不是我能決定.你們跟我講沒用的.而且我這樣做假設.如果我真的要捉.我會捉成體回來.小隻的對我而言也沒用..我說真的.我不怕得罪人.我的人很簡單.喜歡就當朋友.不喜歡就離對方遠一點.我的朋友清一色都一個樣.有錢的說話都很客氣.做事都有分寸.沒錢的也不會說大話.也不會有心機.但每個都一副牛脾氣..我是經過友人介紹才來這裡.龜窩有很多人才.很多高手.我就是不懂才發問.我只是問問題.就要被飆.換成你們什麼感受.我今天的問題很簡單.(我說椰子蟹吃什麼大比較快).我要的答案只有一個.(他們到底是要吃什麼才會大的比較快而已嘛).網路不是妳們想講什ㄇ就講什ㄇ吧.有疑問也不用這樣發言吧.有各式各樣的回答都沒關西.但講完必須要尊重對方一下.這是做人基本應該做的吧.而且我ㄧ開始有亂七八糟的講一大堆ㄇ.我要擁有椰子蟹一定要去外島ㄇ.台灣本島就是有人偷偷在賣.因為一定有人會買.做人用點腦袋好ㄇ.這樣要幹麻.博版面嗎.很好玩嗎.因為我在網路從來沒這樣罵過開版者.有看到一些開版的大大.講一些不適合的話的時候.我也不會發言去罵他.看看就好了嗎.留言留到這樣要幹麻.

[ 本帖最後由 蒼仔 於 2009-8-7 03: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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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人,只會出一張嘴講清高話,請問那些滿口高道德語氣的,你們有真正在綠島蘭嶼生活過嗎??搞不好你們連去都沒去過,不懂當地文化風情卻在那邊打嘴砲,我在綠島工作四個月,深入當地生活後發現,在綠島不只居民抓椰子蟹,連海巡、警察、公家機關都在抓,但是卻無法舉發,因為抓的人跟舉發單位都是親戚朋友,你夠屌你去舉發,那就別想要回台灣本島,朋友,告訴你吧,理想跟現實是有差距的,現實就是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我在綠島看過無數椰子蟹,我的作法就是抓起來帶到沒人的地方放掉,這是我能做的,當然我也曾飼養過,因為在綠島有個叫林登隆的教授,他有個想法,意思是若是食用的話數量只會不斷減少,但是若是以飼養取代食用,數量不但不會減少,且若是研究出正確飼養方式,也可作為觀光特色,所以我個人並不認為有必要將飼養與罪人畫上等號,如果嘴砲大妳真的這麼保育,那請妳到綠島打工旅遊一趟,然後將你在當地所看到的所有抓椰子蟹吃椰子蟹的人都舉發,妳第一個可以舉發的就是綠島玻璃船半潛艇的老闆(綠島公認抓椰子蟹的第一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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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蟹吃什麼長的快?不知道
不過椰子蟹吃的還滿隨便的
水果 朱文錦 豬肉 牛肉 雞肉 水龜飼料泡水 再放盆清水
飼養方式跟養陸蟹差不多

椰子蟹很愛亂爬又兇,破壞力又強,不適合當寵物飼養
而且又要到海邊下蛋,要人工繁殖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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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東簡,284
【裁判日期】         960713
【裁判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東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扣案之頭燈壹組、塑膠水桶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育類野生動物,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
    之野生動物;而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
    稀少之野生動物;又保育類野生動物非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
    許量者,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
    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4款及第
    1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椰子蟹經行政院農委會於
    91年4月24日(91)農林字第910030783號公告為珍貴稀有
    野生動物,被告於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前予以獵捕,核
    其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
    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獵捕保育
    類動物數量,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按,本院認其
    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認
    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另扣案之頭燈1 組、塑膠水桶1個,依野生動
    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活體椰子
    蟹
1隻,業經就地野放,無從宣告沒收,有照片1幀附卷可稽
    ,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52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附錄論罪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
    動物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
,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
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 本帖最後由 ggcrab 於 2009-8-4 14: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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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講一下就暴跳如雷,沒違法的話根本不必生氣,如果開版者未補抓,可以跟你道歉,不需要去吐

有的人違法還敢大聲(不必自己對號入座,只是輕聲一下,就整個嚇到跳起來大聲吼罵來壯膽,這種反應看多了)

保育?比得上下面這些研究者嗎?

http://ecorridor.biodiv.tw/index ... ntpage&Itemid=1

謝謝有些人提供的人資

但如果我知道是誰在抓,我會請同仁去調查

這是法治的社會,容不得任何藐視法紀的人,公家不是不抓,只是缺人檢舉和不知嫌疑人而已

[ 本帖最後由 ggcrab 於 2009-8-4 13: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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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用飼養繁殖取代一昧補食是個 也許是個不錯的方法
如果真的繁殖成功了 椰子蟹數量會增加
饕客們也不需要躲躲藏藏的去享用
但前提是~~椰子蟹真的有那麼容易人工繁殖嗎@@?
而且樓主也只是問問咩!!感覺上他也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阿
就把這個問題當成學術性的討論就好囉阿~~大家說是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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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跟台灣絨螯蟹一樣 口口聲聲喊著要復育

但是每年在溪裡能看到的還是沒幾隻 從海裡爬回來的也沒幾隻 還是一堆人在半路攔截

依照椰子蟹的繁殖方式及成長速度 再養到足以供應食用的大小 慢慢等吧

用繁殖取代捕捉 我可以斷言 如果沒有政府或財團贊助 永遠不可能實現

依法所言被叫成故作清高 悲哀
目前所做過最強的事蹟:在多年前的一場游泳比賽當中贏過其他2億多個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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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17樓大大的說法

以飼養代替食用真的是個好方法. 這個教授說的很有道理.個人覺得因為一隻成蟹少說也要5年才有巴掌大.都來不及給當地人吃了.還能讓遊客欣賞到ㄇ.島上就是有太多人偷偷的在吃.綠島的情形更為嚴重.綠島又漢人居多.漢人是不懂穩定數量的.恐怕椰子蟹數量還是會一直減少.若能夠集結所有人的知識.找到正確人工飼養的方法.這對兩座島上的椰子蟹才是一大幫助..18樓大大您看到了ㄇ.真的缺錢的話.綠島那一票人可以去挑戰看看.這些獎金絕對可以解決您很多難關.我會看新聞期待您的好消息.請你快點把他們捉起來吧.這些捉椰子蟹在吃的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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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剛剛下面那一段話

下面那一段是給19樓的大大看的.打錯了..18樓大大不好意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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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做的事  自然有人會去做

只會出一張嘴的  哪邊涼快哪邊去

以不守法為傲  不錯啊  拿這套去教你的孩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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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的是

人家問的問題根本沒有任何的不法
只是做個假設
卻要被無聊愛筆戰的人所定罪
連假設都有罪

這個年代
嘴砲的人真的越來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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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沒抓  何罪之有?  哪條法規有辦法定這種罪?

罰責的言論  從頭到尾  都是針對"有在吃"或是"有在抓"的"特定人士"

沒抓沒吃  很好  我們講的刑責就不會落在你身上

不要緊張  也不用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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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樓的我直接點你好了.請你別生氣.從頭到尾你真的都在打嘴砲.我跟17樓大大會發火不是沒原因的..我認為你只是個官腔官調的會員.並沒有在外島深入了解地方文化.而且我與17樓大大的說法幾乎一致.我還記得一件事.有一次一個部長級的官員去一趟蘭嶼回來也發火.至於哪一位就不能講.我怕這位部長看到這篇文章會鐵了心腸.他說..為什麼蘭嶼的居民行使的車輛都沒有懸掛車牌.通通開罰.這一點我就覺得好笑了.這一次我又過去渡假.島上的居民還是少數人有掛車牌.也沒聽說有人被罰錢.而且有掛車牌的..就輕描淡寫到這吧..我這樣答覆你吧.我如何教育我的女兒.台灣不只外島.而是每個縣市都有他的文化風情.也可以說是地下秩序.嚴官出厚賊...水清則無魚.在這中間的尺度真的很難拿捏.很多長官.公家單位.稽查人員.他們考試時都能考滿分.但是人格經過考驗搞不好60分都不到.綠島的情形官官相護.你我大家都知道.真的要捉這一票人的話一定會翻雲覆雨.強龍是壓不過地頭蛇的.我會在小孩成年時讓她深入了解認清這個事實再讓她出發.她的觀念一定要加進這些元素.我會把我知道的都告訴她..我再問她自己會怎麼做.我們做爸爸只能在他們成年以前控制她們的行為及思考方向.成年後的小孩.我們已經沒辦法控制他們的靈性.一定要讓小孩知道他該怎麼做.我跟你講.事情沒有絕對.而且我希望我的小孩絕對不要只聽我的話.有更好的資訊要拿回來跟我分享.我也要學習.因為我心裡明白.當我知道很多的時候.我不知道的還更多.希望到他們那個時代.保育法能有更多政府與民間的配合方法.我會在他成年之前跟她說.(不准給我吃保育類的動物.不准給我捉兔子去餵蛇).其實我這一段話又有人要講話了.甲會說..那雞跟老鼠長的醜就該死嗎.乙會說..我捉兔子餵蛇干你屁事.丙會說.那乾脆不要養蛇就沒事了.丁又說.你是要我爬蟲店蛇都不用賣了ㄇ.人跟人之間有太多太多不同的標準.太多太多不同的思維.你我的答案依然都無法成為社會大眾的思考方向.唯一的辦法像你說的.財團贊助.(另外我說國家浪費納稅人的錢贊助復育設備給研究員).你想有可能ㄇ.現在台灣人都快吃不飽了還要挑腰包保育....目前我們知道島上有這樣的情形.在島上飼養代替食用.只能說是必要的罪惡.因為椰子蟹的家旁邊住的都是想吃他們的天敵...沒法子了.不認同就參考看看吧.19樓大大貼出這個訊息我也很尊重.國家一定要有法律規範人民.這一點我絕對不敢挑戰.您也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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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吃什麼  這沒什麼錯誤  所以我一開始並沒有說什麼

只是很討厭你後來的言論帶有很看不起法律的成分

不需要扯一大堆  我也不過是就事論事  離島的人文風情是這樣

以我家的教育  以及我"這裡"的人文風情  藐視法律  不智且不可取

可以看別人抓保育類抓得很開心 不能忍受別人在論壇上說法規的事情 這啥鬼邏輯?

別跟我說什麼蘭嶼綠島島民也這樣做  您是台中人  從您的言論也看得出有一定法律常識

請不要用繁殖無罪論混淆捕捉持有是觸法的事實

如果您跟17樓的都認為  身在法治社會  "守法"是打官腔  是在故作清高  您大可離開  眼不見為淨

當地方風俗凌駕於法制之上  只會帶來更多亂源  此風不可長

我想說到這就好了  還有什麼想說的   麻煩您私下傳訊息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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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這個版面是我開的耶.你是在乞丐趕廟公阿.一個中級會員怎麼可以說話這種語氣.您是得了大頭症是吧.我想這是您本身處事的問題.我這口氣真的嚥不下.應該不會再跟你再客氣了.請您注意一下回覆人的語氣...龜窩..早在十年前就有.我只是沒有註冊過.但這十年內我都有陸續在瀏覽.叫我有問題在傳私訊給你.要不然就說不喜歡大可離開.你讓人感覺把人當鱉三耶.你的文字中意思都在挖坑給人跳耶.你不覺得嗎.(重點是我也來挖一個坑給你跳)怎麼都沒有在某個板面看見你在回覆人也這種語氣.因為你不敢在每一個版面都這樣做對吧.這就是此地的文化風情.你不認同嗎.相信你也不敢冒犯吧.你應該有你的專業領域.但也用不著跟那麼多註冊會員說話語氣都那麼的語鋒犀利.你不覺得你說話都看人在說嗎.陰險的傢伙.不是只有你有脾氣..我知道我的發言會遊走在法律邊緣.但我有越界嗎.我個人目前只認同台灣兩座離島上的居民.飼養代替食用會比較好.你不認同可以不要發言阿.這是我開的版耶.我只跟對椰子蟹有濃厚情感的人聊.有誰逼你一定要發言.人人都有言論自由.勸你說話客氣一點才會德高望重.還請您在此地多多包含.

[ 本帖最後由 蒼仔 於 2009-8-7 02: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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