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愛知 於 2009-10-22 20:54 發表
那位龜友去申請釋憲看看 ,也許會成功也說不一定??
沒用的,依據罪刑法定主義的規定,行為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禁止朔及既往沒錯,但現階段他還是違反動物保育法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跟他所提到28年前獲得寵物沒有辦法,重點是現在已經在飼養了保育類動物,且已經實施所以僅能一造管理辦法沒入,不可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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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ianglun 於 2009-10-22 21:4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