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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無照販賣活體(狗)是犯法的!(附農委會文告)

網路無照販賣活體(狗)是犯法的!(附農委會文告)

相關法令資訊

網路無照販賣活體(狗)是犯法的!

沒有政府許可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就不能販賣活體動物!

要去政府機關的防疫所做申請,他會發一張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給業者

上面應該都有特寵業字第xxx號 裡面會著名申請的相目 是申請 買賣 或寄養 繁殖

要有這張許可證才可以賣唷 要注意

飼主繁殖販賣也是犯法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00101770號

詹先生:您好!
您100年1月6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網路販賣活體事宜,本會敬說明如下:
一、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目前指定項目為犬)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又該法第22條之2第4項規定,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又動物保護法規範事項,並未涉及規範網路經營業者提供網路平台供他人進行販賣寵物之行為,惟鑒於邇來網路寵物買賣交易日盛,基於保護民眾消費權益,本會業多次函請國內各大網路管理公司配合法令,要求其於網路內進行販售犬隻行為者,依法必須取得寵物業許可證時方得刊登,同時,亦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對所轄合法寵物業者宣導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導時,應標示其寵物業許可證字號,以免觸法,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另為加強宣導民眾建立安全消費觀念,本會亦曾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民眾應於取得許可證照之店家進行犬隻購買,方有保障。且於本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animal.coa.gov.tw/html2/)內由地方政府配合將核發證照現況與所轄合法店家資訊建置於網頁內,以提供消費者查詢管道。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
電話:02-2381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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