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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條文有空看一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光第三條兔子要算寵物還是經濟動物就夠有爭議了
在來是第7款的處置
帶「處置」意義的動詞
把字句中的動詞須帶有處置的意義,即這類句子正在說明「某人/物 把某人/物 甚樣對待了」。所以,表示心理行為的動詞如「覺得、認為」等,以及一些沒有處置意義的動詞如「是、有」等,都不可進入把字句作為「把」字之後的主要動詞。
動詞所表示的動作須對賓語作出了「處置」,例如使其位置或狀態改變。因此動詞往往帶有其他成分,例如詞尾「了」、補語、動詞重疊式;動詞不能是光桿的。
而法條內處置目的的意思可解釋為依原有生物的使用目的而進行以達目的使用方法
今天如果兔子跟狗貓一樣只能純觀賞
那早就跟狗貓一樣明文規定了 而不會弄出有個給人做裁量的空間
再來是第十二條也規定了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依蜥蝪的天性來說
餵食兔子也是屬於經濟生物的使用範圍之一
今天比較有爭議的就單純是餵食秀的影片
其實以後版友要分享餵食秀時
可先在yutu上面限定加好友才能看
然後請要看的人加你yutu好友
這樣就完全沒有公開散佈的疑慮
在網路上的言行 完全屬於公開的行為
但影片有設限制 而使特定人士可供觀看 這行為目前依法院的解釋 不是公開行為
最後也給愛兔協會一個建議
如果真的不喜歡兔子被當成經濟動物
我是比較建議你們可以傾向修法
將兔子這兩個字明文寫進寵物那邊
這樣我想兔子的待遇會提升到跟狗貓一樣
當營幕後的後面用十根手指維護正義
不如起而行 朝修法之路前進
在你們沒看見的地方 不知道有多少隻兔兔正被買回去等做成三杯兔或成為其他兇惡寵物的盤中飧
我家的紅南美也是吃菜跟雞蛋 水煮豬肉長大的....
當初剛入手就有想過如果它跟我沒緣不接受我的餵食方式
那我也只能賣了它T_T
不過還好緣份未盡
我也不怎喜歡用活體餵食
但我還是會尊重拿活體餵食的人的想法
如同伏爾泰(Voltaire)說的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法文:Je ne suis pas d'accord avec ce que vous dites, mais je me battrai jusqu'à la mort pour que vous ayez le droit de le dire. 英文: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下
我也要說
雖然我討厭拿哺乳動物活體餵食的方式,但我還是會尊重你拿活體餵食的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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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abbit73137 於 2012-3-6 13:5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