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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兔仔事件 小弟倒是有不同看法~!

關於兔仔事件 小弟倒是有不同看法~!

如果真的開罰了 就會回到法律的基本面
引據甚麼條款~?

我們所飼養的動物 不管是兩棲類還是爬蟲
絕大部分都隸屬於外來種的"野生動物"
雖然我們台灣還不是華盛頓公約會員國
但是法規運行 還是依附在華盛頓公約之下

國內法 則有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
野生動物保育法自民國78年頒布 83年修正
歷經約20多年
其中分別在 九一 九三 九五 九八年 修正條文
我們所飼養的物種 應該絕大部分都在此法管轄範圍內

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三十一條(飼養或繁殖野生動物之登記)【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
  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暫養。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二條(飼養野生動物之釋放)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之查核)【相關罰則】第一項∼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三十四條(飼養繁殖野生動物之場所及設備)【相關罰則】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保育類野生動物等之買賣、陳列、展示之禁止)【相關罰則】第一項∼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六條(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出口野生動物之營業許可)【相關罰則】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稀有野生動物逸失之報請處理)【相關罰則】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
第三十八條(稀有野生動物死亡之報備)【相關罰則】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請獸醫師解剖後,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並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非因傳染病死亡,而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等製作標本時,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
第三十九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之價購)【相關罰則】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製成標本。

Cites
I :表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
II :表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III :表示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光是向主管機關登記 應該就打趴一堆人了
我絕對贊成合法登記
畢竟Cites 只是物種輸出國所發的一個合法輸出證明
沒有統一文件格式
有的甚至還只是貿易商的影印本
參考一下香港爬蟲協會的網站
http://hkras.org/chi/info/cites.htm
領牌指引
瀕危物種管有許可證 AF243   (
下載申請表格) 的申請所需文件:
1. 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給商家 (供應商) 的管有許可證影印本
2. 證明供應商與申請人進行交易的文件 (如發票)


商家擁有政府所核發 合法且統一的文件
飼養者購買後向政府申請合法的飼養牌照
而且一級保育 只要是合法cb進口文件 是可以持有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 已經20幾個年頭了
如果要上街頭 抗爭巨蜥可不可以吃兔子
不如去思考 野生動物保育法 是否需要修正
當然 法律的修正 是有一定的程序的(聯署 提案 院會通過  發佈執行)
絕對不是一兩個人說了就可以的
不過 我是這樣認為
爬蟲界團結起來 只是為了可不可以吃兔子
不如把力量團結起來 往更完善的條文環境發展

以上 是小弟的小小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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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該是PO活餌餵食影片 惹禍
兔子 現今 也是很常見的寵物 才會有人反感
而且觀點不同 在爬界 是活餌  在哺乳界 是寵物
你說牠是肉 是 你說牠是寵物 也是
現在的導火線 就是分享活餌餵食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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