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fanyu59 於 2013-8-30 02:17 發表
所以
各位大大可以一起討論所知
"非"保育野生動物 殺害或傷害 觸法與否!?
首先要討論的第一個
「野生動物保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我要部份引用台灣法律網的網頁資料與所舉案例來回答
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會犯法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0,&job_id=1333&article_category_id=283&article_id=1330引用:
(一)如果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那麼行為人會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有牢獄之災。
(二)如果是「一般類」的野生動物,那麼行為人頂多只是被科處「行政罰鍰」,不算犯罪,但會破財,也是得不償失。
我不知道這是什麼蛇,保育非保育你得自行去查資料
野動法第41條.第42條
引用:
行為人如果違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導致野生動物死亡時,刑度就提高到二年,罰金也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法院並可沒收野生動物,而所謂「騷擾」的意思是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去干擾野生動物的行為。至於「虐待」的意思是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
行為人如果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所謂「獵捕」的意思是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
野動法第49條.第50條
引用:
行為人如果違法騷擾、虐待、獵捕、宰殺的對象是「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話,那麼依所違反的是未在主管機關劃定區、垂釣區獵捕,還是未攜帶許可證或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等不同情況,可由行政主管機關科處或六萬元到三十萬元間的罰鍰,或科處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的罰鍰或科處二萬元到十萬元間的罰鍰或科處一萬元到五萬元的罰鍰,行政主管機關並可「沒入」野生動物後或公開放生或遣返。
第二個要討論的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動保法第3條第一款
引用: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動保法第6條
動保法第30條第三款
引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拿動保法來懲治,罪名成立可能性很低
只要被告提出事證,像是教育程度不足以辨識蛇類,家有八十老母嬰孩嗷嗷待哺(自我防衛)....等等
通常就不了了之
第三個要討論的是
「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可以用「散佈網路不當資訊」這個名義大作文章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 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刑法第235條
引用: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不過看s566s58tw此人回文
我認為這一條要成立也有難度
頂多只能說他EQ不夠,網路正義魔人太多
通常法官會判斷是否有「犯意」跟「悔意」
來決定罪名成立與否以及刑罰輕重
在加拿大,如果「過失」殺害一條普通的野外活動蛇類(出現在你家後院的那一種),被鄰居告發的話
法官大概就是判10~30小時的社區勞動服務(要你去給動福團體當志工)
或者是給你一大串的動物福利機構名稱,叫你捐款給個三五家,當作罰鍰幾百加幣(要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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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吃到翻過去 於 2013-8-30 17:1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