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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瑣無賴悶騷腹黑廢物鬼畜舅舅
原帖由 skychou 於 2018-11-5 17:17 發表 假設我沒有買賣, 也沒有公眾展示, post照片在臉書或是blog會犯法嗎?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即持有豬鼻龜等197種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於公告生效後2個月內(6月30日前),攜帶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辨識的動物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華盛頓公約輸出許可證),向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就可以繼續飼養或持有。
記者於公告生效後走訪大型連鎖水族館,詢問業者是否販售豬鼻龜,業者表示「現在都沒有!那是保育類!」記者進一步詢問「若不小心買到怎麼辦」,業者則笑說:「那就偷偷放在家裡,不要去網路炫耀,不然酸民看你不爽會檢舉啦!」業者更進一步提到豬鼻龜有「證書」,但「沒有人有證書」,多數是非法持有。